吳天查包養app昊: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是權利而非權力


 

摘要:  噴鼻港和澳門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在軌制design佈景、汗青傳統、權利內在的事務和行使方法等方面具有其特別性,不該從東方國度處所自治的角度解讀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并將其回結為一種權力。港澳居平易近所享有的權力與不受拘束和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兩個分歧層面的題目,不克不及簡略畫上等號。應該明白,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屬于權利而非權力,不然將歪曲中心與處所的關系,混雜特殊行政區權利的起源。

要害詞:  處所自治;高度自治;特殊行政區;受權

 

“一國兩制”經過的事況了從政治家的巨大的構思到在朝黨的方針政策,從基礎方針到國度憲法和法令的規則,從憲法法令的條則到詳細實行的成長經過歷程。《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和《澳門特殊行政區基礎法》(以下簡稱基礎包養法)從我國國情和港澳的汗青與實際動身,發明性地答覆了國度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后采取什包養網排名么方法停止治理的嚴重課題,既是史無他漫不經心道:“回房間吧,我差不多該走了。”前例的創舉,也是一項宏大的挑釁。保護基礎法的威望,嚴厲遵守基礎法處事是完成港澳地域繁華、穩固與成長的主要基本,這曾經成為中心與特區的共鳴。

當然,作為一項全新的軌制設定,由于社會軌制的分歧、法令傳統的差別以及社會不雅念的差別等緣由,不成防止地會呈現一些不合和牴觸。考核回回以來的實行情形,可以看到,對的處置“一國兩制”下的中心與特殊行政區的關系是基礎法實行的要害環節。與此相干的一個主要實際題目是,若何懂得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它是一項中心當局授予的權利仍是由基礎法確認和保證的固有權力?對于這個題目的分歧懂得,是形成很多紛爭的緣由,是以有需要停止深刻的切磋。

 

一、關于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性質的重要不雅點

我國《憲法》第31條規則:“國度在需要時得建立特殊行政區。在特殊行政區內履行的軌制依照詳細情形由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以法令規則。”依據這一受權,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先后制訂了噴鼻港基礎法和澳門基礎法。兩部基礎法的第12條都規則,特殊行政區是“中華國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處所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包養局。兩部基礎法的第2條又均規則,全國人年夜受權特殊行政區按照基礎法的規則履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治理權”、“立法權”、“自力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對于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學界曾經有過研討和切磋,重要有以下不雅點:一是主意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在性質上屬于處所自治權。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屬于處所自治權的范疇,是自立地治理噴鼻港地域事務的權利,在其權限范圍內具有不受干涉性和決議效率的最終性。(1)這一不雅點誇大了高度自治與處所自治的類似之處,可是處所自治權的性質又是什么?對此未作進一個步驟的剖析和闡述。

二是將高度自治權闡釋為“權利”。例包養網如,“澳門特殊行政區的自治權是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授予的,也就是中心授予的。……它分歧于聯邦制國度成員國(州)享有的權利”。(2)“噴鼻港特區的自治權利范圍”包含外部行政治理權、立法權和自力的司法權及終審權。(3)不外,對于高度自治權為什么是權利而不是權力,并未停止會商。

三是以為高度自治權是一項權力。有學者采用“自治權力”來論述高度自治權:“絕對于平易近族自治區而言,這種處所行政單元具有更為普遍的自治權力,享有更高度的自治權。”(4)有學者以為,兩部基礎法第2條所羅列的屬于權利(power),它由特殊行政區機關所行使;而第12條所規則的“高度自治權”應屬于權力(right),它由特殊行政區處所集團所享有。(5)還有學者主意,高度自治權既是權利又是權力。兩部基礎法不只受權特殊行政區當局享有高度自治的權利,還羅列包養網了特殊行政區居平易近普遍的不受拘束和權力,是以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包養表現為“高度自治權利與高度自治權力的二元建構”。(6)

以上關于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性質分歧見解的不合,重要集中在它是一項權利仍是權力的題目上。高度自治權“權力說”的重要根據是兩個:一是從處所自治的角度懂得高度自治權,由于處所自治具有權力的特徵和成長趨向,所以高度自治權也是一項權力;二是從特包養網排名殊行政區居平易近享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動身,論證高度自治權的權力屬性。

權力與權利的分歧界定和劃分概況上是一個形而上的學理題目,可是對分歧的結論停止歸納推導將會發生判然不同的成果:假如是權利,那么就意味著它的行使有嚴厲的主體、明白的范圍、既定的法式,要遭到下級的監視和限制;假如是權力,那么就意味著它是特殊行政區自己所固有的,法令只能加以確認和確定,不克不及肆意褫奪和干預,權力的行使表示為自我治理、自立決議。落其實實行中,明白高度自治權的權利性質,就是要保持“一國”是“兩制”的條件和基本;假如誇大高度自治權的權力性質,就是要凸起“兩制”的差別和差別,排擠中心當局的治理與干涉。由此可見,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不只是一個基礎的實際題目,也是一個嚴重的實行題目。

 

二、不宜以高度自治比附處所自治

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與處所自治在字面上有較年夜的類似性,人們也習氣大將二者停止類比。如前所述,肖蔚云師長教師主編的《“一國兩制”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以為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屬于處所自治權;王叔文師長教師主編的《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導論》也對兩者停止了比擬,指出就權利范圍而言,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比一些東方國度的處所自治權利更為普遍,以此來闡明特殊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7)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能否屬于處所自治的范疇呢?有需要對處所自治做一番考核,從而進一個步驟熟悉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和特色。

普通以為,處所當局的組織和處所事務的治理由處所國民和處所當局本身規則,不由州和中心當局規則,稱為處所自治。(8)威望的政治學辭典從運作方法上對處所自治停止了歸納綜合:“在必定的國土單元之內,全部居平易近構成法人集團(處所自治集團),在憲法和法令規則的范圍內,并在國度監視下,依照本身的意志組織處所自治機關,應用當地區的財力,處置本區域內的公同事務的一種處所政治軌制。”(9)

處所自治誇大棲身于當地方的國民以處所事權為中間,設置處所自治機關,以國民、所轄之地區、處所事權和自治機關為要素構成一個公法人,即處所自治集團。分開了“處所自治集團”的不雅念,古代處所自治的不雅念與軌制最基礎就是“無法懂得的”。(10)

處所自治源于古希臘、古羅馬時代的城邦(城市)自治。在歐洲的中世紀,城市自治取得了較年夜的成長。從11世紀開端,跟著地中海沿岸商品包養網比較經濟的鼓起,歐洲的城市敏捷突起,以意年夜利的威尼斯、熱那亞和佛羅倫薩為代表。這些貿易城市在與歐洲封建領主的斗爭中,慢慢取得了城市自治權,普通是由封建領主向城市頒布特許狀,保證城市作為一個自力的政治實體的不受拘束和特權,包含市平易近的人身不受拘束和人身平安、撤消城市向封建主交淨的衣服,打算在浴室裡侍候他。納的錢糧以及城市擁有自力的司法權等外容。英國的一些年夜城市則在12世紀獲得了英王公佈的特許狀,成為包養網排名自治市,擁有自立治理權、財富權、遴派代表列席全國議會和設置市法院等權力。

從歐洲的汗青成長來看,城市的汗青比平易近族國度的汗青更為長久。城市、社區是人們生涯的基本,這為處所自治奠基了基本。人們制訂憲章、自我治理,構成處所自治的傳統與精力,也培養了處所自治作為一種固有權力的不雅念。“東方的城市,特殊是中古的城市……不只只是個經濟上的工貿易地點地,政治上(凡是)的要塞或鎮戍,行政上的法庭地點地,除此以外,它仍是個誓約配合體的兄弟盟約。……中古的城市則是個誓約的‘自治體’,在法令上具有‘法人集團’的位置,固然此一概念也是逐步成長而來的。”(11)歐洲中古城市在13世紀末就曾經被看做是法人集團了,而政治學上普通以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he Peace of Westphalia)的簽署包養網標志著東方平易近族國度的構成。

跟著社會的成長,處所自治在分歧國度的實行中歸納出了分歧的形式和理念。從20世紀40年月開端,越來越多的國度將處所自治確以為憲法的基礎準繩。處所自治準繩與國民主權、基礎人權和權利分立準繩之間存在內在的事務上的聯繫關係,但它又是一項自力的憲法基礎準繩。(12)

japan(日本)明治憲法并未規則處所自治的內在的事務,雖有相干的法令,可是所謂的處所自治具有濃重的官治顏色。在二戰前實行的是從天皇到外務年夜臣到知事再到市、町、村長的高度集中的“縱的統治”。(13)二戰停止后,本著對曩昔中心集權軌制的檢查,japan(日本)現行憲法第92條設置了關于處所自治的規則:“有關處所公共集團的組織及其運營事項,按處所自治的主旨經由過程法令情勢規則。”1947年japan(日本)制訂《處所自治法》,與憲法同時實施。處所自治包含居平易近自治與集團自治兩種要素,前者誇大處所自治要根據居平易近的意思來停止,表現的是平易近主主義的理念;后者是指處包養平台推薦所自治以必定地區為基本,由自力于國度的集團停止,盡能夠消除國度的干涉,其背后則是不受拘束主義思惟。(14)

西班牙1978年《憲法》第2條規則:“本憲法基于西班牙平易近族的連合、全部西班牙人共有的同一國度,認可并保證構成西班牙的各平易近族和各地域的自治權和連合。”(15)可見,西班牙將自治權視為自治處所固有的權力加以“認可”和“保證”。西班牙一共樹立了17個自治配合體,并經由過程了響應的自治條例,此中3個是平易近族自治體,14個是處所自治體。西班牙的自治配合體是一種平易近族自治和處所自治相聯合,平易近包養網排名族自治權力重要表現在處所自治權力之中的一種政治體系體例。這種體系體例誇大的是處所所有人全體權力,而不是平易近族個別權力。(16)

英國具有長久的處所自治傳統,但自治以尊敬議會至上的準繩為條件。1997年英國工黨當局在朝后,停止權利下放改造。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組建了處所議會,實行自治,此中最為典範、影響最年夜的是蘇格蘭。(17)英國議會1998年經由過程的《蘇格蘭法案》,對蘇格蘭議會的組織法式和立法權限做出了具體的規則,相當于蘇格蘭自治的憲法。

有學者主意,處所自治代表了處置中心與處所關系的一種形式,并對此作了類型化的剖析,以為依據中心與處所的關系,處所當局存在三品種型:(1)行政體處所當局:處所當局是中心或下級當局的上級組織,不存在代表本地國民好處和意愿的代議機關。處所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官員,由中心或下級當局錄用,是中心或下級當局在處所的代表,根據中心或下級當局意志和指令行事,保護其統治。(2)自治體處所當局:處所事務由本地居平易近選舉發生的處所當局自立治理,中心不予干預。處所當局是一個自治集團,具有自力法人的位置。(3)平易近主集中制處所當局:在處所存在由本地居平易近選舉發生的、代表本地居平易近意愿的代議機關,并由代議機關選舉發生行政機關。處所行政機包養關同時又是中心或下級機關的代表,是它們的上級機關。這一劃分從概況上區分了分歧形狀的處所組織情勢,可是它將處所自治機構作為處所當局的一包養網品種型,混雜處所自治的性質。現實上,處所自治表現的是國度權利在處所事務治理上的鴻溝,換言之,處所自治機構并不是國度當局的構成部門,列國憲法在觸及處所自治內在的事務時,均將其消除在國度機構之外零丁加以規則。是以,將處所自管理解為處置中心與處所關系的形式,將處所自治機構視為處所當局的一品種型是顯明的誤讀。

總之,東方國度的處所自治具有其汗青和文明淵源,是在解脫封建獨裁統治的佈景下成長而來,表現了國度權利在處所事務治理上的界線。傳統的處所自管理論重要以英美法系的“固有說”和年夜陸法系的“讓渡說”為代表。“固有說”以天然法實際為根據,以為處所自治權是稟賦的、固有的權力,是先于國度而存在的,國度不單不克不及干預,並且應該予以維護。“讓渡說”則主意處所自治的權利來自于國度的受權,國度可以發出這一權利。(19)在今世社會,跟著處所分權的成長,“固有說”獲得了更多的支撐。例如,japan(日本)在二戰前占統治位置的是“讓渡說”,但在二戰后則轉向“固有說”。(20)在一些年夜陸法系國度,如法國,處所自治作為一項基礎權力的主意獲得了司法判例的支撐。德法律王法公法律則為市鎮設置了直接接濟權,市鎮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訴訟保護其自治權力。(21)顯然,假如以高度自治比附處所自治,天然會得出高度自治“權力說”的結論。

 

三、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權利性質

不成否定,在享有較年夜的自我治理權限方面,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與其他國度的處所自治存在類似之處,在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方面,甚至比處所自治范圍更廣、水平更高。可是必需要指出的是,從軌制包養網design的佈景、汗青傳統、權利的內在的事務和行使方法等方面,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與處所自治存在著最基礎的差別,不克不及混為一談。對于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停止剖析。

第一,從汗青的角度來看,在殖平易近統治時代,噴鼻港和澳門沒包養有處所自治的傳統。噴鼻港和澳門是中國固有國土,近代以來,被英國和葡萄牙經由過程不服等公約慢慢占領。在噴鼻港,英國當局依據1843年公佈的《英王制誥》,宣布噴鼻港為英國殖平易近地,英王是噴鼻港的最高統治者。總督則是英王的全部權力代表,兼任噴鼻港全軍司令。港督大權在握,掌管噴鼻港的行政機關行政局和立法機關立法局,兩局的議員都由港督錄用。直至1991年才由第一次立法會直選選出部門議員。在1985年前,立法局所會商的一切議案或法案終極需求獲得總督批准并簽訂才可經由過程。換言之,總督在一切議案上擁有“終極否決權”。除了兩局議員外,總督有委派法官和承平名流的權利,有權對當局公事員停止規律處罰甚至解除其公職。此外,總督亦有赦宥囚犯(包含逝世囚)和免去罰款的權利。總之,回回前的噴鼻港樹立了一個以港督為中間的、封鎖的、單一條理的政治包養網價格架構。港英當局壟斷了所有的的政治權利,即便后來有多數的平易近選人士進進當局機構,也只不外起到徵詢效能。(22)

在澳門,固然在1583年居留于澳門的葡萄牙人成立澳門議事會停止自治治理,但僅限于葡萄牙人社區。1783年4月4日葡萄牙女王發布《王室制誥》后,議事會逐步掉往其年夜部門權利,而作為葡萄牙國度代表的澳門總督的權利則不竭擴大收縮。典範的例子就是1846年4月澳督亞馬留上任后,隨即奉行一系列殖平易近統治政策,宣布對澳門華籍居平易近征收地租、人頭稅和不動產稅,把只對葡萄牙居平易近履行的統治權,擴展到華籍居平易近。亞馬留奉行的殖平易近統治惹起中國人的極年夜不滿,被村平易近沈志亮等刺殺。(23)

1974年,葡萄牙產生了“4·25反動”,一批不滿近況的中基層軍官動員政變,顛覆了卡埃諾的法西斯專制政權,宣布履行“非殖平易近化政策”。1974年,葡萄牙公佈了《澳門組織章程》,規則澳門享有行政、經濟、財務及立法自治權,可是這種自治是極不充足的。澳督由總統錄用,享有立法、行政、軍事年夜權。此外,即使是自治范圍內的事項,也重要由葡萄牙人所把持,華人無緣置喙。例如,《澳門組織章程》規則立法會由17名議員構成,此中直選和間選各6名,別的5名由總督委任,但在實行中,土生葡人基礎上操控了立法會直選的所有的議席和間選的部門議席,華人居平易近介入立法會運動的重要是經由過程直接選舉和極端無限的總督委任。

經由過程以上的扼要回想,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殖平易近統治時代,噴鼻港和澳門屬于“行包養網價格“好的。”她笑著點了點頭,主僕二人開始翻箱倒櫃。政體處所當局”,本地的居平易近尤其是華人基礎上被消除在政治權利體系之外,最基礎沒有自治權可言,是以不存在所謂作為處所自治的固有權力。

第二,從權利起源看,噴鼻港和澳門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心的授予。我國憲律例定了單一制的國度構造情勢。《憲法》第3條第4款規則:“中心和處所的國度機構權柄的劃分,遵守在中心的同一引導下,充足施展處所的自動性、積極性的準繩。”單一制國度下的中心當局,同一行使對國度的治理權,中心國度機關包養網價格代表國度行使國度主權,處所當局是中心當局依據國度治理需求依法建立的上級當局。處所當局享有的權利,不是自己所固有的,而是來自國度的授予。

基礎法的條則周全表現了單一制準繩。例如,《噴鼻港基礎法》第1條規則噴鼻港是我國的一個不成分別的部門,第2條規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國度授予的,第12條規則噴鼻港是直轄于中心當局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處所行政區域,第43條規則行政主座對中心當局擔任,等等。吳邦國委員長在留念噴鼻港基礎法實行10周年的座談會上誇大指出,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起源于中心受權。我國事一個單一制國度,噴鼻港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噴鼻港固有的,而是中心授予的,從這個角度講,基礎法是一部受權法令。(24)

由此可見,對于港澳兩個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也必需從單一制的框架下往熟悉和懂得,即噴鼻港和澳門特殊行政區是最高國度權利機關依據憲法建立的;兩個特殊行政區處于國度的完整主權之下,受中心國民當局管轄;兩個特殊行政區享有的權利,是中心依據《憲法》第31條的規則,以基礎法的情勢授予的,不是噴鼻港、澳門自己固有的。當然,絕對于邊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噴鼻港和澳門特殊行政區外行政治理權、立法權、司法權方面享有更年夜的自力性,可是這種絕對較年夜的自力性沒有轉變單一制的國度構造,也就是包養網說,“高度自治”不是“完整自治”,也不是最年夜限制的自治,而是在憲法和基礎法框架內的自治。我國事單一制國度,處所當局機構實質上都是國度機構的構成部門,行使國度權利。《憲法》第3章“國度機構”在規則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國度主席、國務院、中心軍委等中心國度機構之后,還規則了處所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和處所各級國民當局、平易近族自治處所的自治機關。固然憲法在國度機構中沒有規則特殊行政區的內在的事務,可是兩部基礎法都明白規則特殊行政區是直轄于中心國民當局的處所行政區域,特殊行政區當局無疑屬于國度政權機關的構成部門。在以往的幾回修憲的經過歷程中,均有學者主意在《憲法》第3章增添特殊行政區當局機關的內在的事務。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澳門特殊行政區是中國的一種特殊處所行政建制。(25)

第三,從高度自治權的內在的事務和實行方法來看,屬于權利而非權力。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權利和權力的重要差別在于:(1)主體分歧:權利的主體是國度或社會的治理機構,而權力的主體是國民小我或集團。(2)行使的范圍和目標分歧:權利處于公共範疇,權利的行使表示為公事行動,行使權利的目標在于保護國度或社會的公共好處;而權力重要觸及私家範疇,目標在于保護權力主體本身的好處。(3)行使的請求分歧:權利來自議會或法令的授予,不克不及廢棄、隨便讓渡包養,也不得濫用;而權力以意思自治為準繩,可以廢棄,也可以讓渡。(4)完成方法分歧:權利具有威望性、強迫性和排他性,在法令規則的范圍內可以經由過程國度強迫力得以完成;而權力的完成需求其他主體的作為和共同,假如遭到侵略,可以追求法令的接濟。

兩部基礎法所規則的“高度自治權”不是一個籠統含混的概念,而是具有特定的內在包養的事務。以噴鼻港基礎法為例,詳細包含:(1)行政權、立法權、自力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第2條規則);(2)包養網心得中心國民當局受權噴鼻港特殊行政區按照基礎法自行處置有關的對外事務(第13條第3款);(3)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年夜和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及中心國民當局授予的其他權利(第20條)。上述權利都是由特殊行政區的公共權利機構行使,有基礎法的明白受權和鴻溝。最為要害的是,這些權利不只彼此之間存在制約關系,並且都要遭到中心當局的監視。例如,《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48條第2項規則,行政主座擔任履行基礎法,同時第43條規則,行政主座要對中心國民當局擔任。詳細而言,中心當局對兩個特區依法享有10個方面的憲制權利,有權處置國防、交際、釋法、錄包養網用行政主座和重要官員等事務。(26)這表白,基礎法所規則的高度自治權都合適權利的特征,而不是一項權力。

第四,特殊行政區居平易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與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兩個層面的題目,不克不及簡略畫等號。兩部基礎法都以較年夜的篇幅規則特區居平易近享有普遍的權力不受拘束,包含人身、談吐、出書、會議、結社、游行、遷移、通訊、罷工、學術研討、宗教崇奉等權力和不受拘束,此中的包養網一些內在的事務比我國憲法的規則更為周全細致。能不克不及將特殊行政區居平易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回納、上升為“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呢?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兩者存在顯明的差別。

起首,兩者的主體分歧。權力和不受拘束的主體是小我,是特殊行政區的居平易近,包含永遠居平易近和非永遠居平易近,所以它是由個別所享有的,并且依據個別的分歧情形表現為分歧的內在的事務。一方面,在特殊行政區外部,分歧的人所享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有差別。如噴鼻港菲傭的居留權之爭所反應的情形就是典範的例子。另一方面,在噴鼻港和澳門兩個特殊行政區之間,居平易近所享有的權力和不受拘束也是分歧的。好比,《澳門特殊行政區基礎法》第30條規則了“澳門居平易近享有小我的聲譽權、私家生涯和家庭生涯的隱私權”。噴鼻港基礎法就沒有這方面的規則。

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是一個所有人全體的概念,是指特殊行政區作為一個處所集團自行選擇、自立決議、自我治理有關事項、消除內部干預的標準和不受拘束。傳統的憲法學比擬著重于從中心與處所、國度與小我關系的角度察看剖析憲法景象。現實上,由于國度權利的強勢和宏大,滲入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條理和範疇,疏忽了處所集團作為一個自力公法人的價值和位置。處所自治誇大代表處所好處的公共集團的權力。將居平易近的不受拘束和權力同等于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顯然是張冠李戴。

其次,兩種權力的內在的事務分歧。居平易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表示為人身不受拘束、政治權力、經濟權力、社會文明權力、宗教崇奉不受拘束等方面。處所集團的自治權力包含行使成長說話文字的權力,選舉、免職、創制的權力,平易近族自決的權力等。

最后,兩者所表現的法令關系分歧。居平易近的權力和不受拘束表現的是小我與當局的關系,而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力反應的是國度權利把持與處所集團自治的關系,兩者不是統一層面的題目。在這方面,學者曾經有深刻詳細的論述,提出基礎法的內在包養的事務可以用三重憲政關系停止表達:一是中心當局與特區處所當局之間的關系;二是特區當局內分歧的當局架構之間的關系;三是當局(包含中心當局與特區當局)與特區居平易近之間的關系。(27)當然,兩者之間也存在聯絡接觸,即保證和保護居平易近權力是特殊行政區當局的憲法義務,要遭到中心當局的監視。

 

四、結論

處所自治表現的是先于國度而存在的集團(如平易近族、種族、原居民)或地域(城市)的權力和請求,抵抗國度權利的過度干涉。在某些國度,處所自治甚至有成長為“處所自力”的偏向,如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地域、英國的蘇格蘭地域等。(28)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是我國為清楚決汗青遺留題目,完成國度同一的軌制立異,在保護國度同一的條件下,授予特殊行政區比擬其他處所單元更年夜的權利,堅持原有的社會軌制和生涯方法不變,實在質是在中心特殊受權下的處所行政區域的自我治理。

處所自治帶有廣泛性,在一個國度的范圍內可以被普遍采用;而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具有特別性,是為清楚決特別題目而做出的特別設定,具有嚴厲的實用前提和范圍。在“處所自治作為基礎權力”的主意下,處所自治是處所集團所固有的、根源的權力,經由過程憲法加以確認,中心當局不克不及加以干預;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則來自中心的受權,遭到中心的監視。

處所自治權享有的主體是處所集團,處所居平易近經由過程選舉自行發生代議機構和履行機構,表現和保護處所的好處,消除國度權利的干預;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由特殊行政區當局行使,特殊行政區主座作為其代表,向中心當局擔任。

綜上所述,特殊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國度權利的構成部門,它來自中心的受權,將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回于一項權力的主意歪曲了中心與處所的關系,包養網混雜了特殊行政區權利的起源。

 

注釋:

(1)拜見肖蔚云主編:《“一國兩制”與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噴鼻港文明教導出書社無限公司1990年版,第99~100頁。

(2)王叔文主編:《澳門特殊行政區基礎法導論》,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1994年版,第57頁。

(3)拜見陳弘毅等編:《噴鼻港法概論》,三聯書店(噴鼻港)無限公司2009年版,第116頁。

(4)朱國斌:《中國憲法與政治軌制》,法令出書社2006年版,第94頁。

(5)拜見王建學:《作為基礎權力的處所自治》,廈門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第196~197頁。

(6)周葉中、黃振:《我國特殊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屬性初探》,載楊允中、饒戈平主編:《包養網“一國兩制”與澳門特區的善治之路》,澳門基礎法推行協會2012年版。

(7)拜見王叔文主編:《噴鼻港特殊行政區基礎法導論》,中公民主出書社、中共中心黨校出書社2006年版,第47頁。

(8)拜見鄭賢君:《處所軌制論》,首都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第25頁。

(9)《中國年夜百科全書》政治學卷,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2年版,第56頁。

(10)Michel Verpeaux, Droit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 ,2e édition 2008, P. Ⅵ.

(11)[德]馬克斯?韋伯:《非合法性的安排——城市的類型學》,康樂、簡惠美譯,廣西師范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56~58頁。

(12)拜見王建學:《論古代憲法的處所自治準繩》,《承平洋學報》2009年第10期。

(13)[日]三浦隆:《實行憲法學》,李力、白云海譯,中國國民公安年夜學出書社2002年版,第278~279頁。

(14)拜見[日]蘆部信喜:《憲法》,林來梵等譯,北京年夜包養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320頁。

(15)《西班牙憲法典》,潘燈、單艷芳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6年版,第4頁。

(16)拜見賈東海主編:《馬克思主義平易近族實際與政策五十年研討回想》,甘肅國民出書社2000年版,第210~211頁。

(17)拜見朱焱:《蘇格蘭自治研討》,《國際論壇》2010包養網年第3期。

(18)拜見陳嘉陵主編:《列國處所當局比擬研討》,武漢出書社1991年版,第25~26頁。

(19)拜見熊文釗:《年夜國處所——中國中心與處所關系憲政研討》,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1~12頁。

(20)[日]堀尾輝久:《全球化時期的教化與學力》,陳俊英譯,國民教導出書社2009年版,第43頁。

(21)拜見[法]路易?法沃赫、安德烈?魯:《處所自治是一項基礎權力嗎?》,王建學譯,載王建學:《作為基礎權力的處所自治》,廈門年夜學出書社2010年版,“附錄一”。

(22)拜見李飛:《按部就班推動平易近主是港人高度共鳴》,載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港澳基礎法委員會辦公室編:《中心有關部分講話人及擔任人關于基礎法題目的說話和演講》,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11年版。

(23)拜見郭德林:《亞馬留被刺案》,《四川同一陣線》1999年第12期。

(24)拜見全國人年夜常委會噴鼻港基礎法委員會辦公室編:《留念噴鼻港基礎法實行十周年文集》,中公民主法制出書社2007年版,第6頁。

(25)拜見任進:《比擬處所當局與軌制》,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8年版,第177頁。

(26)拜見喬曉陽:《中心對噴鼻港具有的憲制權利及實在踐》,同前注(22),全國人年夜常委會港澳基礎法委員會辦公室編書。

(27)同前注(3),陳弘毅等編,三聯書店(噴鼻港)無限公司2009年版,第115頁。

(28)值得留意的是,噴鼻港也呈現了少少數人宣傳“港獨”的和睦諧聲響,拜見青衫:《決不克不及聽任“港獨”泛濫》,《世界報》2012年11月7日第2版。

 

吳天昊,上海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

起源:《法學》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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